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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信息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被判赔三百万
金明后公司撰写并发布前述虚假信息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2021-04-07 查看(6) -
擅自转走公司账内资金,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没有任何实际出资,而茂昌公司的股东张某A又在缺乏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擅自转走茂昌公司的账内资金408 3万元,势必导致茂昌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张某A应当在其转走的408 3万元范围内与茂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1-03-14 查看(3) -
正当的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李某是向特定的组织部门进行举报,系通过正当程序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扬,也未向黄某所在单位进行宣扬,社会公众对此事均未知晓,黄某自身的社会评价并未受到影响,不构成名誉侵权。2021-02-13 查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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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名誉侵权律师实务专题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实务专题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实务专题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