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行政诉讼立案范围 放宽行政诉讼起诉资格

来源:检察日报 2012-06-28 14:59:32 阅读
行政诉讼法施行20多年,已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亟待修改。

汤维建

  行政诉讼法施行20多年,已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亟待修改。日前,记者就此专访了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记者: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以至于非改不可?

  汤维建:进入21世纪,在“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一系列行政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对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修改,落后于司法实践。比如现有行政审判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执行难等。根据现有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享有终局裁决权,这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剥夺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建议尽快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事日程。

  记者:行政机关享有终局裁决权,相当于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汤维建:是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任何法律纠纷原则上只能由法院作出终局裁断。通过司法最终裁决,才能以一种公权力(司法权)对另一种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进行制约,才能在总体上防止政府权力过分扩张以致专断。同时,应当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目前可以考虑效仿海事法院体制,提高审级,在条件成熟时设立行政法院。如此一来,行政案件的终审权将逐步上移到中央司法机关。

  记者:一直以来,“民告官”很难,但到底难在哪里呢?

  汤维建:可以说,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民告官”之难均有体现。针对立案难,建议以“存在行政争议”作为受案范围的标准,放宽起诉资格,扩大原告范围。即在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双方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建立一种开放性的救济结构———既包括权利纠纷,也包括利益纠纷;既可以救济直接受害者的权益,也可以救济公共利益;既可以作合法、违法的判断,也为调解、和解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提供制度空间。总之,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利益救济功能,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记者:近年来,民事公益诉讼备受关注,行政公益诉讼为何鲜有报道?

  汤维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的行政相对人,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无从救济的。可见,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建议由政府财政承担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这将鼓励公民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发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

  记者:国家赔偿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但通过行政诉讼寻求赔偿,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尤为艰难。

  汤维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赔偿制度由于架构不尽合理而造成赔偿渠道不顺畅。每年大量的专用行政赔偿金闲置不用,而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却又得不到及时赔偿,其权利最终得不到实际救济,生效裁判文书等同于空头支票。建议专门建立国家赔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有金钱支付内容的行政案件的胜诉原告方不必再走申请执行程序,可以手持法院开具的支付令和支票以及生效判决书,直接到指定的承担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支付职能的银行领取款项。相关政府随后可以进行追偿和问责。

  记者: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

  汤维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和抗诉制度,但仅此并不够,还需要细化规定,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现在行政诉讼全过程。目前尤其要强化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监督,对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意见。还应当规定检察院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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