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局不具备正式的消防监督查处职责

2022-01-02 16:21:43 阅读
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本案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不具备正式的监督查处职责。上诉人以“网上举报投诉”来要求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履行查处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A、大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2行终176号
  案由:行政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
  上诉人某A与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结合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本诉的核心请求在于要求被告履行处理案涉小区消防问题的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故原告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向被告提出于法无据。其对民心网的留言有异议,因民心网作为政府设立的受理公民咨询投诉的答复平台,是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服务的,其答复行为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因此答复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A起诉。
  上诉人某A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适用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违法。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适用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违法。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具体内容如下:1.裁定书第4页称:本诉的核心请求在于要求被告履行处理案涉小区消防问题的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故原告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向被告提出于法无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从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至今的大连市市直部门权责清单中职权编号:CFGA00160000提示“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仍在被上诉人权责范围内,且权责清单中明确写到:“待市应急管理局判定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见证据1)。上诉人投诉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被上诉人办结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被上诉人至今仍负责消防职责,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而不是市应急管理局。被上诉人对其权责清单是明确的,并对所做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事实,一审法庭没有应依法审理。2.裁定书第4页称:其对民心网的留言有异议,因民心网作为政府设立的受理公民咨询投诉的答复平台,是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服务的,其答复行为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因此答复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民心网早取消了。按照《辽宁省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办[2018]12号)和《辽宁省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9]5号)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整合各级各类诉求渠道,建立覆盖全省、标准统一、上下动的政务服务网上咨询投诉体系,原民心网现已整合并入全省8890综合服务平台。2019年6月6日18时,8890省级平台已经正式上线,请在民心网投诉的群众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8890平台或者拨打8890热线反映诉求问题。一审法院无中生有民心网,上诉人在起诉状上明确表明投诉平台为8890且附有投诉截图(见起诉状附件3,4),试问一审法院有没有认真看过起诉状?其次小区消防问题属于非紧急类投诉举报,全省公安除12389督察投诉举报平台外,仅保留8890投诉举报平台(见证据2),上诉人没有其他平台主张公民权利,且该平台在被上诉人官方网站首页,专门受理公民投诉举报(见起诉状附件3,4),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职,不作为,损害上诉人权益,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交换等行政内部行为因欠缺对外性而才不具有可诉性。被上诉人对有利害关系公民关于消防问题的投诉举报不履职、不作为,显然是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没有事实依据,更无法律适用。二.认定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在没任何依据情况下,一审法院故意拖到时限,明知违法,还不进行审理,依然下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故请认定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案经释明,原审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履行查处职责,履责之诉要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有权的行政机关接到正式书面申请,按法定程序查明事实,进行调查、听证等,最后依据相关法条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而非简单的网上投诉答复行为的审查。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本案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不具备正式的监督查处职责。上诉人以“网上举报投诉”来要求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履行查处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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