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代为状告肇事车主 为伤残流浪汉讨回22万元

来源:现代快报 2012-09-18 14:28:06 阅读

  原标题:打赢了官司,讨回22万

  智障流浪汉横穿马路时遭遇车祸,造成六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由于无法查清流浪汉的身份,海门市民政局当了一回流浪汉的“家人”,以“原告”身份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29万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肇事者赔偿流浪汉22万余元。

  □通讯员 谷昔伟 郭建雷现代快报记者 陈莹

  海门一流浪汉被撞致残,无法确认其身份,当地民政部门当了回他的“家人”,代为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者

  特殊官司

  流浪汉遇车祸致残

  民政局代为起诉

  2009年12月24日下午3点,来自安徽的江某驾驶拖拉机快速行驶在海门市三厂镇新马路上,撞上了一个流浪汉。随后,流浪汉被紧急送往海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毁损伤、左肱骨髁上骨折、左眶周软组织肿胀、左侧筛窦外侧壁骨折、左肾多发小结石”。其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出院后,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海门市公安局核实受害人身份时,发现其说话含混不清,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流浪汉进行鉴定,认定其患有精神障碍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公安局根据受害人的体貌特征,积极寻找知情人,以便确认流浪汉的身份。但过了半年多,一直没消息。在此期间,海门市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管理站收留了这名流浪汉。

  由于流浪汉住院期间,江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流浪汉的伤残赔偿金、假肢等费用一直没有着落,海门市民政局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但江某和保险公司均不予理睬。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海门市民政局以流浪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29万元。

  庭审聚焦

  一审二审判定

  流浪汉获赔22万

  庭审过程中,江某辩称,交通事故完全是流浪汉个人原因所造成,其没有责任,不应赔偿任何费用,即使自己负有部分责任,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江某仅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拖拉机驾驶资格,不予理赔。同时,江某和保险公司一致认为海门市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流浪汉和江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综合考虑各自过错以及原因力的大小,酌情确定流浪汉、江某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同时,交强险是对于肇事车辆的承保,不论驾驶人员有无驾驶资格,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交通事故后,流浪汉一直由海门救助管理站收留并担任监护人,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并无不当。而代表流浪汉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海门市民政局有权作为流浪汉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流浪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江某按过错赔偿剩下费用的六成10万余元,共计2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南通中院驳回。

  法官说法

  为无名流浪者作主

  体现司法为民精神

  对于年老体弱者、身有残疾者、智障流浪人员等生活无着落的人群,一旦他们的人身遭受侵害,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对于流浪汉,尤其是智障的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甚至死亡,维护他们的权益,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尤为必要。

  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构,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职责,既包括经济救助,也包括法律救助。相关法律同时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据本案承办法官顾晓威介绍,本案的被害人经公安机关公告后无人认领,在尚未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海门市救助管理站作为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在为流浪汉提供了食宿、医疗等救助措施后,履行法律义务提起公益诉讼,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亦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立法价值和精神。当然,作为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专用账户,确保赔偿款能够专款专用,充分保障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

  ●2006年,南京市高淳县检察院支持民政局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流浪汉索赔,开了全国先河,结果一审二审都被法院驳回。审结此案后,对此案凸显的有关立法问题,南京中院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请求尽快通过立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相关权益。

  ●2008年7月,南京市溧水县检察院遇到了同样的案件,再次支持民政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流浪汉索赔。不同的是,此案以调解结案,溧水民政局得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民政局表示,这笔钱将放入专门的账户,等待死者家属前来认领,如果两年后还没人认领,就作为救助基金。

  ●2011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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