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合法解除后,预查封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预查封措施理应解除。但是,如果直接解除预查封,不能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将使预查封制度的作用落空。因此,预查封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其保全的对象应转化为购房人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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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房产作为刘某C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某B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吕某B的请求权应当优于某A公司的金钱债权。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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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某E、刘艳云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刘某A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刘某E、刘艳云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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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相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中所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而不能迳行追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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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查封案涉房产,故在人民法院查封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对某B公司借款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无论某B公司是否形成以物抵债或者以借款转变为购房款,都不能改变其性质。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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