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间借贷律师实务专题
  • 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张明楷 )

    讨债方的利益优越于欠债方的利益; 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当然,极少数维权行为也可能因为违反法定条件而构成违法犯罪。
    2021-06-06 查看(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