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所谓“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应当是指生效裁判主文确认的事实,以及受生效裁判文书主文拘束的、不可替代的事实认定或裁判说理。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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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平等人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陈平等人在本案及另案中的利益并未现实地受到损害。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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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彭某A提供的自诉状和证据,熊某1将其卖房款45万元全部取现发生在上述两案民事判决生效前,故自诉人彭某A要求追究侯某、熊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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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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