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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即便转让股权亦不影响连带责任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转让股权,不影响该连带责任的承担。2022-07-04 查看(129) -
公司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应对劳动者未就业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否则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相应赔偿。2021-11-18 查看(327) -
股东与公司财产形成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关于被告肖某C、宋某D与某A教育公司财产形成混同、被告田某B、肖某C、宋某D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主张成立,被告田某B、肖某C、宋某D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04-12 查看(39) -
公司收到败诉判决之后,股东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2020-03-11 查看(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