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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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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的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可随时主张权利无诉讼时效限制
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张志华死亡已有27年,但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原告张某1、张某2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按法律规定应视为接受继承,即为
共同共有
,在
共同共有
状态下,法定继承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无诉讼时效的限制,故本院对被告张某3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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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
现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尤其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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