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个体工商户,列谁为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为经营者某C、某D、某E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某A、某B关于某C、某D、某E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的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11-28 查看(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