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023-11-22
查看(0)
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2023-09-28
查看(55)
本院认为,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2023-09-01
查看(84)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3-08-01
查看(231)
鉴于宏伟分局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将某A提交的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志、DR诊断报告单等作为处罚决定的依据,某A在行政复议阶段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因此以上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宏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的依据。
2023-07-22
查看(84)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居于行政诉讼程序的“中心”,其对诉讼的准备、应对,会对案件的审理及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当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官建议当事人要注意这些问题。
2023-05-06
查看(153)
本案中,某A等3人认为,雷击事故与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邵阳市公安局已经有明确的结论,此次雷击事件属于自然现象引发的意外事件。某A等3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与申请的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2022-09-09
查看(320)
被诉行政行为是西固区政府实施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西固区政府对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西固区政府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一份(2018)甘01民终18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未提供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本案原审第三人亦未提供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一审判决确认西固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2022-06-01
查看(228)
邮件信息查询的有效期仅为一年,吴某A于2017年6月份查询时已超过了该期限,该快递单投递局联上的部分内容与吴某A在二审时提供的寄件人联存在不一致,且该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核对无异后并加盖印章,不符合提供书证的法定要求,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21-05-22
查看(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