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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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某A提供由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刘仁文等四名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以证明被告人吴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公诉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则只能代表专家个人意见,均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对于专家意见书,已被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认定。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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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所属土地原为村集体农用地,某A未能提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准许商业经营的相关审批手续,要求参照周边国有土地上商铺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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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所有证据没有在复议决定程序中提交,本院不予采信。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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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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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信息查询的有效期仅为一年,吴某A于2017年6月份查询时已超过了该期限,该快递单投递局联上的部分内容与吴某A在二审时提供的寄件人联存在不一致,且该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核对无异后并加盖印章,不符合提供书证的法定要求,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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