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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盖章,形式上不具备证据要件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大于楼居民委员会以单位身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形式上本身不具备证据要件,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2022-03-12 查看(175) -
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该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予采信
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021-09-23 查看(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