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