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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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官释明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吗?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对行政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应当严格适用。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属于无效情形,已经明确向某A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某A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二审当庭增加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 -
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院应释明但不得随意篡改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合理归纳和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不能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自行明确或变更诉讼请求,不得随意篡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