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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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履行职责期限未满提起诉讼,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期限之内就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提起诉讼。 -
如何正确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庆丰集团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混淆了诉讼成立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的区别。其次,就本案纠纷的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剥夺当事人就本案起诉的权利,既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实体处理提起上诉的权利,又直接限制了二审法院通过实体审理对一审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行使。再次,不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将影响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的司法需求。 -
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案件,对该等行政诉讼案件能否再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来说,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即表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重点针对二审法院指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
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当如何正确适用?
若原告起诉不符合该起诉要件,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若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