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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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报案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但未及时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法
市民因火灾损失报警求助,却被派出所告知“不归我们管”,虽最终获书面答复,却已超法定时限。复议机关确认程序违法,法院亦认定处理结果合法但流程有瑕疵。此案折射出基层执法中“职责边界模糊”与“程序意识薄弱”的双重困境,引发公众对报案响应机制的广泛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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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某A主张昌吉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超期且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昌公(绿)行罚决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对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昌公(绿)行罚决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违反程序问题未予纠正,适用法律错误,亦应当撤销。 -
民警抓嫖执法少于两人,因程序违法处罚被撤销
被上诉人在查获、询问、检查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不符合行政程序规范要求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和确认,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其适用法律错误。 -
如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调查行为无效程序违法
本案中,长乐人社局受理某A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彭丽新、高骕蓉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制作相关询问调查笔录,但长乐人社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调查人彭丽新、高骕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故调查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调查人员的调查行为无效。原审判决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被诉工伤决定并责令长乐人社局重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