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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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微信聊天记录应如何举证、质证和认证?

    本院认为,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 对扫描件应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杰雅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转让合同》扫描件,一方面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另一方面杰雅帝公司对其无法提供原件的理由,不能自圆其说,因此,在与原件无法核对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该扫描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