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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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深破产事务规〔2024〕1号)
2024年5月28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破产事务规〔2024〕1号通知 ,要求遵照执行《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