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

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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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企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合法

    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由于该公司缺乏清偿能力而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其与何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由何某持该债权转让合同申请天津三中院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三中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属于未依法转让,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何某的变更申请,理据适当;天津高院以案涉债权转让不合法为由,维持天津三中院裁定,法律适用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