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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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但法律不保护违章建筑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某A、某B、某C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某A、某B、某C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某A、某C、某B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
强制拆除超过起诉期限,申请再审同样也被驳回
福利焦化厂提起本案诉讼针对的乡宁县政府2012年、2013年强制拆除福利焦化厂厂房的行为,该行为系事实行为,该行为发生时即是乡宁县政府作出之时,此时福利焦化厂已经知道该行为,起诉期限也应从此计算,原审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福利焦化厂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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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