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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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