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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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河池中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桂12执140号结案通知书,于2023年4月10日向龙某群邮寄送达该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了上述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8月10日向河池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结案通知书,明显超过六十日的异议期限。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