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针对对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庭后可以提交反驳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