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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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湖南检察机关以案释法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12个“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中,由湖南省检察院办理的方某与湖南省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入选。这起案件的办理既纠正了违法判决,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化解了行政争议和邻里纠纷,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即便是当事人以信访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亦具有可诉性
因某A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且其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与镇政府的履责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举报投诉请求内容明确,未超过法定期限,虽以信访的名义反映,但应当作为履责申请来处理。二审认定龙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某A反映其与郑兴吓旧房改建存在纠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实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并无不当。 -
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仅当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具有可诉性
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当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才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