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财产部分可否按风险代理收费?
婚姻案件按风险代理收费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有违善良风俗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的约定应属无效,但博京律所在某A与郑某某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实际履行了代理义务,某A亦接受了代理服务,故仍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诉讼标的额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