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本标签下共聚合5条信息――
  •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怎么划分?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劳务受到损害,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或尽到提示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常年从事劳务者,应具有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三河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害承担70%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等56000元,其应再赔偿原告152737 2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 私自爬树采摘他人杨梅不慎坠亡,杨梅树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某甲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某甲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某A、某B、某C、某D请求红山村民委员会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在学生上学时间,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经过滨江学校大门校区路段时未减速慢行,当遇到学生即陆某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避让,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温某波在此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行为,其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据此,应予支持原告陆某主张要求被告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合理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