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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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否认定为执行程序终结?
就本案而言,虽然鄂州中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53-3号以物抵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该院并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现有在卷材料亦无法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而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情形。鉴于此,不能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 -
关于再审被申请人依据评估报告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本案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评估的价值类型和技术路线,亦未违反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没有配合鉴定部门对评估结论进行鉴定,也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评估方法和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评估方法和结果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
评估报告不足以证明已经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在房屋建设上存在相邻纠纷,被告提供的评估报告尚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已经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其仍然对于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单处罚金,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