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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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1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年至2023年工作纲要予以实施。 -
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和解协议性质有影响吗?
在争议期间,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向执行法院共同提交过书面《和解协议》,但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行私下沟通、安排还款、收款事宜,均未要求执行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对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均未否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被执行法院知悉,并导致了原判决事实上的中止执行。因此,《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是执行外和解协议。 -
如何认识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通常是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故也可视为双方在生效判决确认的原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通过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设立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该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另案起诉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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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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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
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