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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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其作出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合法

    本案中,原天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虽称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但其未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天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而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
  •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 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条件(最高法会议纪要)

    在涉案项目列为停缓建工程项目后,行政机关先后两次批准续建,又仍将涉案项目作为停缓建工程项目进行处置,且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的问题,对此类行政案件如何适用判决类型
  • 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条件(最高法会议纪要)

    在涉案项目列为停缓建工程项目后,行政机关先后两次批准续建,又仍将涉案项目作为停缓建工程项目进行处置,且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的问题,对此类行政案件如何适用判决类型
  • 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与裁判(陈振宇)

    “轻微”与“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两个要件之间区分不易, 本文提出可将行政程序违法、未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不可能影响实体决定正确性这三个要件作为因程序问题选择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