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不是用于满足生活居住所需,物权期待权不能对抗涉案房屋上抵押权
本案可以认定周某A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不是用于满足生活居住所需,而应认定为商业性投资。因此,即便本案周某A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与某C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周某A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周某A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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