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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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费负担没有合同约定,法院可否判令支付律师费?

    某A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某A支付某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因被控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上诉人因被控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怪兽充电宝”品牌的知名度、被上诉人与来电公司在共享充电宝行业的地位、来电公司的两个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了被诉内容、来电公司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并无不当,所考虑的因素已较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