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被驳
原告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在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经审查,原告自2015年3月入职,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截止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