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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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连带责任方应当承担诉讼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本案中,某C未按期向公信公司付款,应当承当支付款项的败诉责任。华能公司、某A、某B对相关责任与某C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华能公司、某A、某B与某C共同负担一审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