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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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微信聊天记录应如何举证、质证和认证?
本院认为,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
双方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无相反证据亦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刘某A称杨长明向其借款9万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四被告作为杨长明的继承人,虽极力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四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杨长明与刘某A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认定存在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