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无相反证据亦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刘某A称杨长明向其借款9万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四被告作为杨长明的继承人,虽极力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四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杨长明与刘某A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相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