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违法行为投诉查处不服,投诉人就此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本案中,苏、刘二人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人,苏、刘二人对作出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显然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认为苏、刘二人与被诉不履行举报事项查处法定职责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行政复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