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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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如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既不属于治安管理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本案中,某A的报警事项实质指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过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故某A所提出的撤销朝阳公安分局六里屯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要求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
基于对公权力信赖产生的正当利益,再审后判决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保护
按照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虽然行政相对人实施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该建设行为系其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实施,其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