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
二审要求讨墩合作社提供证据以“充分证明”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上是将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标准提升到足以证明其具有胜诉权的标准,理由不能成立,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原告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