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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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企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合法

    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由于该公司缺乏清偿能力而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其与何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由何某持该债权转让合同申请天津三中院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三中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属于未依法转让,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何某的变更申请,理据适当;天津高院以案涉债权转让不合法为由,维持天津三中院裁定,法律适用亦正确。
  •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虽然,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大名城公司处受让本案债权,但依据前述法律条款中“接收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合同的原始当事人。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非原合同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上海大名城公司所在地,中建七局向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应采用什么形式?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 抹账协议被撤销后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破产管理人可主张协议的付款方再次支付

    由于涉案《抹账协议》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该协议被撤销后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管理人对不当清偿的财产有权追回。万阳公司对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万阳公司偿还货款20772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通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