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本标签下共聚合9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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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梁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梁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三定”方案属于政府信息吗?
本案中,申请人某A向被申请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的“三定”方案,即《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28号),上述文件由党政联合办文,从公文号来看亦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主办制作,因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系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也即不属于政府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20〕109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
2021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函〔2021〕132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述内容,因其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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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应当举证初步证明其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某A等3人认为,雷击事故与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邵阳市公安局已经有明确的结论,此次雷击事件属于自然现象引发的意外事件。某A等3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与申请的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
即使政府信息涉及协议签订方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技术上可以作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区分处理后公开
针对某A要求公开张潘与平定县冠山镇南关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些信息并不涉及他人身份情况,即使涉及协议签订方的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但在技术上可以进行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区分处理。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某A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个人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被上诉人对此仍需进一步调查裁量,但是对此可以作区分处理。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019年4月3日,总理李克强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