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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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

    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引发分配争议,东海某公司申请参与广州房产拍卖款分配,遭青岛中院、山东高院驳回。最高法再审发现,被执行人股票已摘牌难变现,且申请分配债权总额远超可处置财产,遂改判支持其参与分配,同时认可首执债权人可适当倾斜。
  •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河池中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桂12执140号结案通知书,于2023年4月10日向龙某群邮寄送达该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了上述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8月10日向河池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结案通知书,明显超过六十日的异议期限。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无明显不当。
  • 建筑企业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合法

    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由于该公司缺乏清偿能力而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其与何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由何某持该债权转让合同申请天津三中院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三中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属于未依法转让,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何某的变更申请,理据适当;天津高院以案涉债权转让不合法为由,维持天津三中院裁定,法律适用亦正确。
  • 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否认定为执行程序终结?

    就本案而言,虽然鄂州中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53-3号以物抵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该院并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现有在卷材料亦无法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而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情形。鉴于此,不能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