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如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既不属于治安管理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本案中,某A的报警事项实质指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过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故某A所提出的撤销朝阳公安分局六里屯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要求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