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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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影印件法院就一定不认可吗?
沈阳某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否认《执行和解协议》影印件的真实性,称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唐山某某公司变造而来,但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对收到与和解协议约定完全一致的款项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沈阳某某公司提出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系变造而来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能代替质证
本案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多份证据,鉴定机构组织了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与质证有本质区别。证据交换仅是质证的步骤之一,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能代替质证。 -
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属诉讼内自认事实吗?
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微信聊天记录应如何举证、质证和认证?
本院认为,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
司法实践中,能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吗?
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华冶公司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 -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再审法院不予准许
某A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广西标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但没有说明结算的委托单位、结算资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与认可,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某A申请再审时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
证明材料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盖章,形式上不具备证据要件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大于楼居民委员会以单位身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形式上本身不具备证据要件,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