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本标签下共聚合3条信息――
  •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谢明睿)

    作者简介:谢明睿,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文章来源: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21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转自“浙大公法”公众号 。 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 原文为准。——王太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和原告主体资格认定规则

    一般而言,该“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行政诉讼系公法上之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公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为重要标准。
  • 影响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两种因素

    影响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就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类型,二是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反之,如果起诉人虽有某种权益,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或者起诉人并不具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