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证明该政府信息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虽认为原告某A申请公开的“原崇文区危改办2003年1月10日与北京中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宝华里危改项目的《协议书》”涉及中通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中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据此决定全部不予公开,但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亦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对该项答复内容依法应予撤销。
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