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合法权益

自身合法权益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即便是当事人以信访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亦具有可诉性

    因某A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且其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与镇政府的履责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举报投诉请求内容明确,未超过法定期限,虽以信访的名义反映,但应当作为履责申请来处理。二审认定龙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某A反映其与郑兴吓旧房改建存在纠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实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并无不当。
  • 举报人就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进行举报,与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