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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可否受让执行债权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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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是既判力的扩张,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由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的专业服务组织,只能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而不能像企业和公司一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律师事务所可否受让执行债权后申请强制执行?
某B等与上海某C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8执异141号

  申请人: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某B。

  被执行人:上海某C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B与被执行人上海某C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某C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书面证据。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21)沪0118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判令某B与某C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某C公司应支付某B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4,114.75元和滞纳金、支付某B房屋占有使用费10,500元等。届期某C公司未履行,经某B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2021)沪0118执10187号立案执行,经查明某C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某C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次变更申请时,提供了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与申请执行人某B于2022年12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载明:某B将(2021)沪0118执10187号项下某C公司的所有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直接向相关债务人主张债权,某B同意以35,260.63元的转让价转让该笔债权等。同日,某B向某C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其与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本人对某C公司享有的(2021)沪0118执10187号执行案件项下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某C公司自收到该转让通知书后应向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是既判力的扩张,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由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的专业服务组织,只能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而不能像企业和公司一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本案中,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对外作为债权受让方,受让某B对某C公司的债权,该行为不符合律师法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2021)沪0118执101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市某A律师事务所申请为(2021)沪0118执101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O二三年七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