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张明楷 )
讨债方的利益优越于欠债方的利益; 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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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深圳地区擅长办理民间借贷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民间借贷经典案例和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您有民间借贷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