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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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未向杨某赔偿车损,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杨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还可以主张代位求偿权吗?
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
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赔偿之后,可向非机动车车主代位求偿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固定的赔偿指向是单一的,并非双向的,该规定体现出行人优于车辆的现代文明准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非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